2004年8月27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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巨贪警察王天义 最高法院定死缓
宗媛萱

  本报讯 温州市原公安局鹿城分局局长王天义受贿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,经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,近日作出判决:被告人王天义犯受贿罪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,与其所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的刑罚并罚,决定执行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
    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查明:1995年至2000年间,被告人王天义利用担任中共温州市鹿城区委常委、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,先后接受林某、李某、姚某等14人贿赂的款物共折合人民币181.524万元、美元1万元,为这些人在出售住宅、办理警用汽车牌照、减少酒店治安检查、办理安排工作、提职、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。案发后,侦查机关依法扣押、冻结王天义财产共折合人民币17541891.63元。除去合法收入、受贿所得和孳息,王天义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财产共折合人民币11268672.74元。
    最高法院认为,一审判决、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罪准确,审判程序合法。对巨额财产不明罪的量刑适当。但对受贿罪的量刑,根据王天义的犯罪事实、情节及本案赃款全部追缴,对其判处死刑,可不立即执行。(宗媛萱)